基本案情
年2月28日,原告张莉从被告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合力华通公司)购买上海通用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价格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路程表的公里数为18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合同签订当日,张莉向合力华通公司交付了购车款元,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元、一条龙服务费元、保险费元。同日,合力华通公司将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交付张莉,张莉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年5月13日,张莉在将车辆送合力华通公司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
审理中,合力华通公司表示张莉所购车辆确曾在运输途中造成划伤,于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喷漆、右前门钣金、右后叶子板钣金、右前叶子板钣金,维修中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送修人系该公司业务员。合力华通公司称,对于车辆曾进行维修之事已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张莉,并据此予以较大幅度优惠,该车销售定价应为元,经协商后该车实际销售价格为元,还赠送了部分装饰。为证明上述事实,合力华通公司提供了车辆维修记录及有张莉签字的日期为年2月28日的车辆交接验收单一份,在车辆交接验收单备注一栏中注有“加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合力华通公司表示该验收单系该公司保存,张莉手中并无此单。对于合力华通公司提供的上述两份证据,张莉表示对于车辆维修记录没有异议,车辆交接验收单中的签字确系其所签,但合力华通公司在销售时并未告知车辆曾有维修,其在签字时备注一栏中没有“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
法律分析
湖南企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商家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新车,但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是二手车或者进行维修后的车子,商家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则构成消费欺诈行为,消费者要求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该给予支持。
本案中,张莉购买汽车属于自己用,不是进行再出售,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而商家向张莉交付的车辆在交付前是进行过维修的,这是客观的得到双方认可的事实,而商家在出售前为对车辆进行过维修而进到告知义务,所以可以认定为商家对于车辆的瑕疵进行了隐瞒,属于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张莉的损失。
法律依据
来自湖南企发文化的法条适用小tips: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